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一百一十二条》。
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11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及责任承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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