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0 03:00:00发布
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一百一十条》。
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110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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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110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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