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0 03:00:00发布
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七条》。
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10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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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10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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