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0 03:00:00发布
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五条》。
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10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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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10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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