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0 03:00:00发布
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三条》。
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10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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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10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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