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0 03:00:00发布
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多带带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一百条》。
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100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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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100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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