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0 03:00:00发布
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九十四条》。
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9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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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9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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