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0 03:00:00发布
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九十三条》。
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9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不足补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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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9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不足补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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