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八十三条》。
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8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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