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0 03:00:00发布
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二条》。
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7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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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7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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