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0 03:00:00发布
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节组织机构第四十一条》。
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4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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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4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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