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33条内容是什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阅、复制权)

2022-4-10 03:00:00发布

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三十三条》。

1条回答
民法商法数据库
1楼 · 2022-4-30 12:03:00.采纳回答

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3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阅、复制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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