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0 03:00:00发布
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三十一条》。
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3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载明事项的规定。
最多设置5个标签!
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3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载明事项的规定。
一周热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