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0 03:00:00发布
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三十条》。
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30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不足的补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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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第30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不足的补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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