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8 23:05:00发布
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七十条》。
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0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以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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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0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以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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