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8 23:05:00发布
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十五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国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章扶持措施第六十五条》。
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6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措施财政支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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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6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措施财政支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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