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8 23:05:00发布
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六十二条》。
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6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退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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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6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退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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