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8 23:05:00发布
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五十三条》。
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时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财产的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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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时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财产的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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