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审查、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五十条》。
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0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公告及债权申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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