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四十八条》。
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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