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8 23:05:00发布
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七条》。
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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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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