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8 23:05:00发布
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四十三条》。
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成员账户记载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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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成员账户记载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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