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8 23:05:00发布
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四十二条》。
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公积金提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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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公积金提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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