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8 23:05:00发布
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四十条》。
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0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财务报告的编制及查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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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0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财务报告的编制及查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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