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8 23:05:00发布
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条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三十八条》。
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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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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