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8 23:05:00发布
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三十七条》。
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竞业禁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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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竞业禁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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