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8 23:05:00发布
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三十四条》。
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议记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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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议记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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