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8 23:05:00发布
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三十三条》。
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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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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