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8 23:05:00发布
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三十一条》。
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和临时成员大会召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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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和临时成员大会召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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