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8 23:05:00发布
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三十条》。
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0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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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0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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