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8 23:05:00发布
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在实施前款规定时,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章成员第二十六条》。
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6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除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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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6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除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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