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8 23:05:00发布
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章成员第二十五条》。
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申请退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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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申请退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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