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8 23:05:00发布
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要求加入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章成员第二十四条》。
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新成员入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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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新成员入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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