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8 23:05:00发布
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章成员第二十三条》。
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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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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