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8 23:05:00发布
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章成员第二十一条》。
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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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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