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8 23:05:00发布
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已机关。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章成员第十九条》。
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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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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