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十二)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十五条》。
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载明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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