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8 23:05:00发布
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十三条》。
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方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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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方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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