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8 23:05:00发布
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总则第十一条》。
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总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职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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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总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职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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