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8 23:05:00发布
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
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总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和财产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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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总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和财产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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