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8 23:05:00发布
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
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总则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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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总则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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