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8 23:05:00发布
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总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对象和业务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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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正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总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对象和业务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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