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7 23:00:00发布
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招标第二十三条》。
2017年修正版招标投标法第2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对于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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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正版招标投标法第2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对于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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