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6 22: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
2015年修正版商业银行法第8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商业银行法法律责任强令发放贷款和对强令发放贷款未予拒绝,造成损失的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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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商业银行法第8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商业银行法法律责任强令发放贷款和对强令发放贷款未予拒绝,造成损失的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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