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
2015年修正版商业银行法第7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商业银行法法律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范围内的商业银行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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