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6 22: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九条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第六十九条》。
2015年修正版商业银行法第6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商业银行法接管和终止商业银行解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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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商业银行法第6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商业银行法接管和终止商业银行解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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