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6 22: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第六十八条》。
2015年修正版商业银行法第6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商业银行法接管和终止接管终止情形的规定。
最多设置5个标签!
2015年修正版商业银行法第6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商业银行法接管和终止接管终止情形的规定。
一周热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