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6 22: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第六十四条》。
2015年修正版商业银行法第6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商业银行法接管和终止接管条件和目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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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商业银行法第6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商业银行法接管和终止接管条件和目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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