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6 22: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章财务会计第五十五条》。
2015年修正版商业银行法第5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商业银行法财务会计商业银行编制、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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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商业银行法第5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商业银行法财务会计商业银行编制、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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