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6 22: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四十八条》。
2015年修正版商业银行法第4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商业银行法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企业事业单位开立账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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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商业银行法第4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商业银行法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企业事业单位开立账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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